南宁又现业主曝小区频遭电梯惊魂?电梯维保能靠谱些么!
不费洪荒之力一点关注
近日,多位圈粉留言反映,“五象新区一小区部分住宅楼于今年5月初交房,但电梯一直没有正常运行过,电梯内无监控,无移动网络信号,出故障按报警铃根本无用,且无通风口。并有电梯下坠情况。业主每次乘坐都是提心掉胆。望有关部门能去调查监督督促开发商和物业整改。”
小探收到留言信息截图如下,(ps:本文不就事论事,仅作分析案例)
小探由于没有新闻采访权,没能亲自到事发小区一探究竟,核实业主反映情况;不过小探本着能帮就帮的精神,在和圈大大boss,以及多位业内人士沟通交流、查阅相关资料,第一时间反馈给爆料者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市民遇到电梯安全方面,第1就是找物业协商,再者有关电梯质量问题的投诉,可拨打质量监督局投诉举报热线电话:12365
1、是想物业(开发商)更换电梯,还是尽快维修好呢?还有,物业方面或电梯厂商是否公示了近期该小区住宅电梯出现故障报警、困人的记录,多少次?维修后再次出现故障多少次?
2、出现故障问题的电梯品牌及型号信息等,是否能从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南宁市质监局”)官网查询到今年或去年已公布电梯维保不合格(不靠谱)名单列表,自家电梯是否被列入其中?
当事业主们最好抱团,一起采集好相关证据。如果小区成立有业主委员会,可让业委会代表牵头来协商解决。若业主、物业、电梯厂家等多方协商仍未解决,建议走法律途径去解决。
小探网上搜索了下关键字“南宁电梯惊魂”,出现搜索结果之多!
近期也有多起电梯事故,这问题不容忽视,更应该重视起来!
电梯惊魂是可怕,
防范于未然更重要!
对于电梯安全以及电梯维保,我们都要重视起来,不管是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公司以及可能存在的电梯故障责任方等四方。(此前我们也推送过几篇有关小区电梯科普贴的推文,本文末也奉上相关阅读,再次回顾,以供你收藏、和朋友分享)
维护电梯安全,从自身做起,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大厦)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发现小区/办公楼电梯故障问题后,
我们一般找谁呢?
▼▼▼
找物业!当事业主和物业反映情况,让物业与电梯厂商沟通协商,相关维修及保险事宜。
物业如接到电梯报警求助电话,应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快速到达故障电梯,进行维修与检查,可通过调取电梯所设置监控录像视频,初步判断电梯出现问题是否有人为原因,还是电梯自身故障原因。
网络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有明确责任方的电梯故障解决相对比较容易。更为复杂的就是电梯并不是人为损坏,这种情况下的维修费用承担就成了一个问题。
根据相关解释,小区居民日常交的电梯费当中就包括了电梯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费用,这就意味着物业要负责日常的维护与保养,而物业又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了日常维保合同。在维保公司日常维护到位的情况下,一旦电梯出现非人为的损坏,那么物业要看合同内是否与维保公司约定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费用承担责任,如果有则根据约定执行;如果没有,作为电梯的产权所有人的业主就要承担维修的费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
网络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按照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一年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当电梯出现重要故障维修之后,必须经过质监部门检验其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之后才能进行运行。
市民遇到电梯安全方面的投诉问题,可拨打质量监督局投诉举报热线电话: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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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新闻报道,今年3月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被审议通过,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
据悉,南宁市质监局自2014年起就负责牵头开展对《南宁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评估会,全面听取来自不同层面的意见建议,提高《南宁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确保该项立法工作优质高效完成。
以下为南宁市质监局发布的【关于再次征求《南宁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2015年7月6日发布)部分条文摘录,希望能帮助到当事人,有理有据,也更更多的朋友科普下~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对电梯享有安全管理权利并履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一)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记录和协调解决电梯的故障投诉和问题反映,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 (二)负责监督并配合所管理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负责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应急电话号码、安全警示标志等,并保持其完整、可见、有效; (四)负责落实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值守人员,应当确保电梯使用期间紧急呼叫装置的通畅、有效;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故障处置) 当所管理的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组织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全面检查情况以及隐患消除的记录应经由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第十五条 (停用处置) 电梯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需要停止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停止电梯使用,并在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公告,并配合做好电梯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使用变更) 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及时与新任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交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单位变更手续。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因故无法完成交接的,原使用单位应将其交由电梯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封存。 第十七条 (责任保险) 本市鼓励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机场、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桥梁、公共停车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项目和新建公共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南宁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联网;住宅乘客电梯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第二十条 (电梯装修)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或加装电子设备的,应在装修或加装后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该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应当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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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本文接近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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